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