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六条已修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