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