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