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