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燃气工程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管道燃气的主干管道设施,由政府或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投资;庭院管网、室内管道,由业主或者产权人投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