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或领衔代表发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的意见。

代表应当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及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可以通过其所在代表中心组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也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网进行反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