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或领衔代表发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的意见。代表应当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及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可以通过其所在代表中心组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也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网进行反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