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驾驶本办法施行后购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二)驾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未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