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章 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人行横道路口外停车让行。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