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列入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