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交通部门及其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