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竞标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后3个月内,持中标通知书向市交通部门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中标人逾期未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的,丧失中标资格。市交通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中标人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条件的出租汽车核发车辆运营证,不予核发证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其中标取得的经营许可期限。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