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市交通部门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市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投标方案和招标文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投标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标书中应当载明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数量、许可对象、许可期限,运营车辆车型、更新年限、质量要求,服务质量承诺等内容。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