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对在堤身及护堤地内修建的涵闸、泵站,埋设的穿堤管线、缆线等构造物及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汛期防洪预案,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防洪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条前款规定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