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文件及工程设计、度汛措施进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