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河道管理和防汛物资仓储用地。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出让或者出租取得的收益,应当重点用于河道整治和防洪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