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八条有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一)许可特定经营者投资建设并经营某项目,经营期限届满后移交政府;(二)许可特定经营者向政府支付某已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后经营该项目,经营期限届满后移交政府;(三)许可特定经营者租赁经营某已建项目,经营期限届满,特许经营权终止;(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特许经营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