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利、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