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许可特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