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包括:(一)历年积累;(二)各项生产经营及土地发包、租赁、使用权拍卖等收入;(三)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的费用;(四)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等收入;(五)处置集体财产收入;(六)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共同生产费;(七)国家和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八)救济、救灾、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款;(九)其他收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