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包括:

(一)历年积累;

(二)各项生产经营及土地发包、租赁、使用权拍卖等收入;

(三)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的费用;

(四)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等收入;

(五)处置集体财产收入;

(六)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共同生产费;

(七)国家和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八)救济、救灾、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款;

(九)其他收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