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研究,总结推广办理工作经验,指导推进各有关方面改进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实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