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及时掌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通过召开督办会议,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办理工作测评等方式,督促办理工作的落实。省人民政府应当研究解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所属部门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具体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