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