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集中管理档案的:

(二)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上岗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从事档案工作的;

(五)重点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等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

(六)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