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国家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一级档案,应当以缩微品或者复制件代替原件。

档案缩微品和复制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