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档案属企业所有,企业终止后档案的处置,按照国在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出资各方协商处理。

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属企业所有,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等提供指导服务,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复制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