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人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