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抵押物拆建、改建、更换租户、出借、出卖、赠与、分割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处分。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得使用抵押物或者以抵押物与第三者签订其他契约或者合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