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出租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出租人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