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交换时,应当向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和典当、交换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