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已修改全省地方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的长江、汉江、江汉运河等航道的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审批。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编制航道规划。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