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八条已修改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依法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经营。鼓励、支持港航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投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