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生活自用的乡镇船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船名牌,标明载重线,在船舶明显部位标明用途,并不得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