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批;在可供通航五百吨级及以上船舶的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应当报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批。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上水下活动水域的交通管制、航行指挥及安全维护,及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