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章 港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促进公路、铁路、管道等运输方式与水路运输高效衔接;建设规模化公用港区,推进与城乡建设、产业布局相衔接的新港区开发和老港区迁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