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应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