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有偿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的,应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申请真实合法后在指定的场所交易,并按规定办理客运出租经营使用权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