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名镇名村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名镇名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名镇名村的组织评审、申报,指导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工作。文物、旅游、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名镇名村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名镇名村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对名镇名村的防火、防盗、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防虫蚁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名镇名村安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