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名镇名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名镇名村的组织评审、申报,指导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旅游、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名镇名村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名镇名村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对名镇名村的防火、防盗、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防虫蚁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名镇名村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