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