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改善村镇饮水条件,防止污染,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