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