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