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编制办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应当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内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土地用途、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