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第十二条有效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