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承担雷电风险评估、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或者错误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文件审核结论、施工验收报告及检测报告的;

(二)对已经申请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未及时检测而造成雷电灾害的;

(三)转让、出借资质和资格证书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