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等使用气象资料的,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