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经批准回本省定居的华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安置:

(一)对回本省定居的华侨科技人员,凡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根据本人专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安置;

(二)对出境定居不满1年复归,出境前有工作单位且出境时办理了离职手续的,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安置;

(三)对回到农村定居、从事农业生产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生产和生活提供方便;

(四)对其他回省定居的,其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