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各单位不得作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规定。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单位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要求其停职、停薪、离职、免职或者退学,不得自行规定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