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归侨,华侨、归侨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对其中具有大学或者大学以上学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给予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