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规划第八条有效在城市旧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疏散人口、增加绿地、完善设施、改善环境的原则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开发建设多层住宅必须保持合理的房屋日照间距,新城区住宅日照间距比例不得小于1∶1,旧城区住宅日照间距比例不得小于1∶0.7。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