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供出售用的住宅、别墅、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商业用房、服务业用房、公用事业用房、标准工业厂房、仓库等。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